张堰、亭林、金山工业区这几块地要被征收啦!
原标题:张堰、亭林、金山工业区这几块地要被征收啦!
金山工业区保卫村、张堰镇鲁堰村、桑园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金投土[2020]041号,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0]44号批文,国家拟征金山工业区保卫村第二组、张堰镇鲁堰村第二组、桑园村第八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金山工业区保卫村第二组、张堰镇鲁堰村第二组、桑园村第八组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沪府规[2019]38号、沪规划资源规[2019]6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本告知书发布后,金山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金山工业区保卫村、张堰镇鲁堰村、桑园村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0年11月22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沪金拟征地告〔2020〕第1046号
金山区亭林(原朱行)镇新街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金投土【2020】044号、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0】43号,国家拟征收你村8、12、5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亭林(原朱行)镇新街村8、12、5组
一类工业用地(金山工业区CB_202001008号地块)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沪府规[2019]38号)(沪规划资源规[2019]6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本告知书发布后,金山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金山区亭林(原朱行)镇新街村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0年11月21日。
六、本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五)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六)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2020年11月11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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