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为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为本区介绍引进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社会自然人(本区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奖励的人员除外)。
(一)凡介绍引进外商投资项目的,在首期项目竣工后,根据其投资强度和项目大小,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0.6%给予一次性奖励;凡介绍引进区外投资项目的,在首期项目竣工后,根据其投资强度和项目大小,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0.4%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凡引进利用非本区资源的项目,按头部纳税年度本区实得财力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述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以50万元为限。
(一)引进项目的奖励由项目引进单位认定并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由项目受益单位承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中介人自负。
(二)本意见为指导性意见。各镇(街道)、工业区和区属公司等项目引进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中介人的实际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实施对中介人的奖励。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金府[2001]2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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