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建设工作的要求和《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8号)、《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38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沪经信规范〔2019〕3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品牌经济发展)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
支持各类机构聚焦服务于本市品牌培育工作,围绕品牌孵化、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类机构聚焦服务于本市品牌培育工作,围绕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信息资讯等领域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
鼓励并支持企业专业化推进品牌发展,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在精准的品牌定位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商标注册,提升商标品牌的运作保护、宣传推广等业务水平,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支持企业采用在线新经济的在线、智能、交互特征的新业态新模式,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掌握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企业,通过企业品牌建设补齐和升级产业链,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向价值链高端攀升。
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品牌专项采取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蕞高不超过200万元。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支持额度在当年预算额度内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由项目实际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品牌培育类项目相关费用的30%,单个项目原则上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良好,2018年和2019年均无亏损。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对于申请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标独占许可权。
项目开始时间不早于2019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不晚于2022年9月11日。
(一)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一)申报时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受此时间限制)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020年9月16日9时—9月29日16时(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过时不予受理。
根据全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的总体要求,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操作详见附件。企业用户提交的电子文档均需加盖“法人一证通”KEY中的法人电子签章。
填写中如有问题,可按本指南中联系方式电话咨询。
1.《2020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品牌经济发展)项目申请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2018、2019年度申报单位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时已经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无需提供);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企业品牌发展战略规划或相关咨询服务合约(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无需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贷款贷款协议等),证明企业有能力完成总投入;
8.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中华老字号、上海老字号等相关证书)(非必须);
9.2011—2019年曾获得品牌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已经完成验收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10.其他证明材料,如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等。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
关于资金拨付的规定: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待项目验收后拨付资金;开展企业品牌培育类项目按拟支持金额的50%拨付,剩余款项验收合格后拨付;采取政府采购形式的项目,资金拨付按合同约定执行。
评审通过的项目单位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或委托服务协议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对获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项目变更:项目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才可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说明撤销或终止的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撤销或终止的手续。
(三)项目监督: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四)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特别提示:预期绩效、总投入验收时未能按约定完成的,将视情况扣发项目尾款、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3年内品牌资金申报资格、不良信用信息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受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三)网上申报系统使用、一网通办登陆等问题咨询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附件:“一网通办”专项资金企业用户服务操作说明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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